

大通司法所堅持和發展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,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積極化解基層矛盾糾紛,近日成功調解兩起涉及農村土地與合同的典型案件,為維護鄉村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一、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調解荒地收回糾紛
便益社區在高標準農田改造中,村民秦某私自開墾的五畝集體荒地需被統一規劃使用。秦某以長期耕種為由拒絕交還,阻礙施工。
大通司法所調解員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明確規定: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,個人未經合法程序開墾的土地,集體有權依法收回。調解員向秦某詳細釋法,說明高標準農田建設的重要意義。同時,考慮到秦某的投入,協調村集體對其改田給予合理補償。最終秦某接受調解,土地順利收回,集體權益與個人關切得到平衡。
二、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化解合同期限爭議
劉跳村一水庫承包合同簽訂于十七年前,約定期限四十年,遠超法定期限,條款模糊,引發持續爭議。
司法所指導村法律顧問主動介入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定,原合同期限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。法律顧問向雙方闡明法理,指出依法修正是保障雙方長遠利益的必要舉措。經協商,雙方自愿解除原合同,并在法律框架內重新簽訂了期限合法、權責清晰的新承包合同,既維護了集體資產權益,也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經營權。
三、強化法治保障,夯實鄉村治理根基
此次兩起糾紛的成功調解,是基層法治實踐的直接體現。通過緊扣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等國家法律法規,不僅有效解決了具體矛盾,更是一次生動的全民普法教育,提升了基層干部和群眾的法治意識。
未來,大通司法所將繼續深化法治鄉村建設,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,充分發揮村(居)法律顧問、調解員作用,讓法治思維深入人心,讓法治手段成為化解鄉村矛盾、維護公平正義、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方式,為鄉村全面振興的實施營造更加優良的法治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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